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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税务代理,税务咨询,代理记账

2024-03-12 12:00:01 4754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(一)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(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)的。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,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(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,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);

(二)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。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,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;

(三)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。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,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;

被浏览过 4050294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中山煜祥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(ID:10677437) 技术支持:李春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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